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中部绿港物流金属生态城项目经理部(给排水管材)询价采购公告
询价编号:ZT1102-XJ-2025-739
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中部绿港物流金属生态城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7点3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 标准 | 计量 单位 | 需求量 | 到货 地点 | 需求日期 | 备注 |
1 | 排水管 | UPVC,直径110*3.2mm | GB | m | 1350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项目指定地点 | 根据项目需求 | |
2 | 给水管 | PE100,φ200*11.9 | GB | m | 2220 | |||
3 | 给水管 | PE100,φ110*6.6 | GB | m | 150 | |||
4 | 给水管 | PE100,φ75*5.6 | GB | m | 75 | |||
5 | 给水管 | PE100,φ63*4.7 | GB | m | 450 | |||
6 | 给水管 | PE100,φ50 | GB | m | 300 | |||
7 | 给水管 | PE100,φ40 | GB | m | 630 | |||
给水管 | PE100,φ32*3.0 | GB | m | 5470 | ||||
9 | 给水管 | PE100,φ25*2.3 | GB | m | 810 |
二、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张月庄村,占地面积约2029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5102平方米,全部为地上建筑;厂房建筑高度16.3米,基础采用扩大基础形式。其中供应链服务区建筑面积约58248平方米,物流配送区建筑面积约37440平方米,共享云仓区建筑面积约22464平方米,配套服务区建筑面积约16950平方米。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全指标的型式检测报告)。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等其他资料。
3.本次询价以固定价方式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甲方大宗物资谈判降价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1)点数及检尺验收,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在甲方指定验收地点在双方共同见证下对数量进行过磅验收,实际验收已抽样检测合格进行确认。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甲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6.1货款支付方式:
(1)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 3 个月内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 60 %货款,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验收合格6个月后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2)货款支付过程中,如我方付款不到位或延迟,自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日起1年内不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如超过1年未支付,逾期利息自未支付货款的第13个月开始起算,利率为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逾期利息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
(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50%)
☑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票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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