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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两校区食堂调料类食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1-09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两校区食堂调料类食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1-09 至 2024-01-16
撰写单位: 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有限公司 撰写人: 车佳忆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两校区食堂调料类食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两校区食堂调料类食材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000-70236
项目名称: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两校区食堂调料类食材采购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98
采购需求:查看

为更好地提升学员和教职工食堂餐饮保障水平,提升调料类食材配送的质量、效率及服务标准,积极推动校(院)服务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实效性,现计划进行两校区食堂调料类食材供应服务采购,具体需求为调料类食材的釆购、配备、运输及装卸,预算费用约100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一、项目简介:本项目为学校食堂提供大约1200人三餐的调料类食材物流配送,目的在于与配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物流配送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水平,提高货物运输配送效率,降低调料类食材采购、物流运输等费用,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二、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正规的食材原材料配送公司,必须有相应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

2.所供调料类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可溯源。

3.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定期考核(半年一次),由采购人对调料类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5调料类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合同采购期内供应调料类食材的具体需求量,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与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2小时内更换补齐。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品类,应严格按招标要求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供应商须按配送调料类食材的实际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9.供应商在实施调料类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固定配送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完成配送服务,并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配送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10.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调料类食材来源的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基地或专业流通市场,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二)质量要求:

1.总体要求。预包装调料类为品牌正品;干杂散装调料,不得出现霉烂变质、以次充好现象;辛辣料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1)酿造类调味品:酱油、食醋、酱、豆豉、豆腐乳等;

(2)腌菜类调味品:榨菜、芽菜、冬菜、梅干菜、腌雪里蕻、泡姜、泡辣椒等;

(3)鲜菜类调味品: 葱、蒜、姜、辣椒、芜妾、辣根、香椿等;

(4)干货类调味品:胡椒、花椒、干辣椒、八角、小茴香、芥末、桂皮、姜片、姜粉、草果等;

(5)水产类调味品:;鱼露、虾米、虾皮、虾籽、虾酱、虾油、蚝油、蟹制品、淡菜、紫菜等;

(6)其它类调味品:食盐,味精、糖、黄酒,咖喱粉、五香粉、芝麻油、芝麻酱、化生酱、沙余酱、银虾酱、番加沙司、番茄酱、果酱、番茄汁、桂林酱、椒油辣酱、芝麻辣酱、化生辣酱、油酥酱、辣酱油、辣椒油、香糟、红糟、菌油等。

2.质量要求。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调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调料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调料出厂标准;所供调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调料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3.包装要求。调料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所供应调料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如采购人对调料类食材有特殊要求,供货商应按要求配送。

(三)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采购人按需求制定调料类食材配送计划,于每周五17:00点前将次周供货计划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书面订单、电话(需做好记录)、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供应商。若配送计划没有及时送达或出现错误时,供应商有义务主动提醒或通知采购人。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配送计划,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需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施行。供应商配送时需提供注明调料类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配送清单交于采购人食堂管理员,经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

2.配送时间:根据采购方要求按时配送。特殊条件下(如天气、交通事故等非人为因素)可推迟0.5小时。遇采购人有特殊情况时,需要提前开餐或临时增加的品种和数量,采购人应提前2小时将订单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调整送货时间,并确保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左右送达。如遇不可抗力货物不能按时送达,需与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沟通解决。针对实际情况,供应商可拟定应急方案与负责部门及直属食堂管理人员协商对接。

3.运输要求:

(1)供应商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符合防疫规定。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2)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挤压、撞击,注意通风散热。

(四)验收流程:

(1)验收: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对调料类食材质量进行核查,调料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供应商可提供质检报告原件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提供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调料类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30箱以上(含30箱)的抽查率为10%,30箱以下的抽查率为15%。如发现有不合格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不合格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食堂验收人员应和供应商送货人员一起确认,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2)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2)退(补)货:

当日送达的调料类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供应商负责在60分钟之内补换货,保证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供应商。

(3)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调料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4)其他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3.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

4.供应商负责产品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5.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存在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材,采购人将记录在案,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可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

6.供应商配送调料类食材,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价格比率,采购人每周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不符合约定价格比率情况,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约谈并要求供应商作出书面承诺,第三次可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并列入采购人禁止合作黑名单。

7.供应商需为所配送食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如因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质量问题,造成我单位人员食物中毒,供应商承担全部后果。

8.如遇政策性调整导致采购人某个食堂停止运营,则对应合同内容自动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的次月开始供货,合同期限为1年(以采购人具体通知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1月16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号北市商务大厦5楼第二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
联系方式: 邱老师 024-239818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号北市商务大厦516室
联系方式: 车佳忆024-83961750-807
邮箱地址: sybid001@163.com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北市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03306101020000213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车佳忆
电 话: 024-83961750-80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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